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第三章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并予以公示的行为。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和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珠海经济特区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核发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和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商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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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广州自3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企业名称登记业务自主申报,这意味着广州在实施企业名称登记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变企业名称核准制为自主申报制。过去,注册企业之前,需要在工商局填写一份名称验证申请。现在,申请人通过电脑登录申报系统,即可独立完成企业名称登记的业务,大大缩短了申报时间。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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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名称登记业务自主申报。申请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企业名称,应当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办理。但以“中国”、“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为前缀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等字样的,除行政区划外的三个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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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D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核发的公司登记的合法凭证,公司自成立起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的设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种是发给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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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A项正确,当选。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这种处罚责任通常是针对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同时取消其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注销必须以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法第三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向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颁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中外合作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非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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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事主体的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核发多份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由注册号、记载事项、提示栏、登记机关等部分组成。营业执照的式样和具体格式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经批准后公布。第三十三条营业执照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商事主体名称。(2)商事主体的类型。(3)商事主体的负责人。(四)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5)商业实体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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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珠海经济特区 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的商事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和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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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工业、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商事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事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管理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和效率。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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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珠海经济特区 商事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的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商事登记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五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和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未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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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 商事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事登记及其管理。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和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五条申请人应当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第六条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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