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最先受理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有什么法律分析?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原则上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代位权管辖权规定的法律分析:1 .债权人的确定代位权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地为同一法院的,由同一法院分别受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起诉债务人部分债权超过债权人主张的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代位权诉讼管辖

1、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1。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二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管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来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就有类似代位权的规定。这一规定被称为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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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法律的主体性:《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代替债务人为第三人而产生的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但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故单独作为一种案由。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债权人只能以诉讼的形式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管辖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都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内容,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除非法律规定了特别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公司清算后,债权人对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债权的,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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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管辖法院

法律的主体性: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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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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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体性: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迟缓,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给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是否对第三人行使权利,应当符合债务人的自由意志,债权人不得随意干涉。但是,既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在法律上构成了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那么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的行为就不能不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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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的主观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代位权问题。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地为同一法院的,由同一法院分别受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起诉债务人部分债权超过债权人主张的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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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管辖

法律解析: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的性质、与协议管辖权、仲裁管辖权、涉外代位诉讼管辖权的关系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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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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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管辖的内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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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代位权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1。债权人司法解释代位权诉讼管辖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对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依法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约定,所有代位诉讼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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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在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中止代位权诉讼。

9、债权人 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代位诉讼的管辖,原则上,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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