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费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及其周边地区(以下简称滨海机场地区)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机场发展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土建部分)的设计总概算计算,没有设计概算的,按照工程投资计算。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各类建设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行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基础。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3、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为城市规划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编制的城市规划。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本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的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5、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城市环境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城市市容、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服务设施和社区环境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2)坚持制度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体、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完善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高效运行的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和依法严格管理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6、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十五章防灾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九条消防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消防队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中心城区消防局责任区不超过4.2平方公里,其他地区7.0至8.0平方公里。(二)消防站应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便利、有利于消防车快速调度的适中位置。(三)消防站的车库大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四)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少于50米。
(六)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民防空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在交通便利的场所。第121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空地设置。
7、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十二章仓储用地
第七十七条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和堆场用地。仓库应按类型分区域布置,同一类型的仓库应集中布置。第七十八条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分类容积率:普通仓库用地单层面积≥0.5多层面积≥0.8危险品仓库用地≥0.5第七十九条仓储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粮食储存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尘等物质的污染源、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运输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第八十二条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开,不得混储,其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