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除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资格,负责船舶管理和指挥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环境,制定本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核发证权限。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申请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值班的100总吨以上中国内河船舶的船员。但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经营性游艇、运动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除外。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值班船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确保配船船员熟悉船舶的有关设备和特性、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和防污染职责。第五条船长和船员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水污染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注册、雇用、培训、职业安全和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资格,负责船舶管理和指挥的人员。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大管轮、通信人员和其他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除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章渔民职业和证书第四条渔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船上工作。在近海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5、简述我国船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海员是海运业的主力军。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相关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我国船员总数现已达到150多万人,居世界首位,但对其权益的保护远不能满足航运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查阅我国有关海员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发现我国《海商法》、《海员条例》、《劳动法》、《工会法》虽有少数规定,但明显存在散、乱、弱的问题。
再加上管理体制和管辖权划分上的缺陷,我国船员权益保护制度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本文从我国海员权益保护的现状出发,比较和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分析的基础上吸收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理念,对我国海员工资制度、遣返制度、救济制度和监督机制进行初步研究,试图从多方面探索完善我国海员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
6、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法律解析:为增强船员守法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进一步规范船员违法记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条为增强船员守法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水污染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船员违章记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船员违法记分的具体实施。第四条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满分为15分,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条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船员违法行为的分值为:十五分、八分、四分、两分、一分。船员违章记分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7、船员公司管理制度
(1)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二)掌握船舶的适航性和航线的航行保障,以及有关航区天气、海况的必要信息;(三)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船舶有关法律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船舶有关法律证书和文书;(四)参加船舶应急培训和演练,按照船舶应急部署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防范措施;(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任何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自载客、载货,不得携带违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