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痛经假”来了!辽宁女职工痛经假正式实施,这项政策是否值得全国普及…

是的,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应当给予适当休息1至2天。近日,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劳动中因其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健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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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法律的主体性: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斌2017年1月27日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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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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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法律的主体性: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以下简称劳动)中因其生理特点而产生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禁止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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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要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工作时间要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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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哺乳假

法律的主观性:具体如下: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休哺乳假。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母乳喂养提供便利条件。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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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哪年实施

法律的主体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工作20公斤以上,或者间歇性负重,每次工作25公斤以上。法律客观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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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法律的主观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雇员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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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辽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年实施。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应当给予适当休息1至2天。近日,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健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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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庆市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通知》已经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有哪些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用人单位不允许的?(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辞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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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很多,包括对女职工的各种福利政策,如产假、产假等。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很多,关键看找哪一个。根据你遇到的情况选择法律。现在男女员工都有,嗯,劳动保护法很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内容如下:《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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