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一)符合劳动争议仲裁主体资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分析是什么?人事争议仲裁是指由专门的人事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解决人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取得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一方当事人。
2、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在以下六种情况下不能受理:申请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期限、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一)符合劳动争议仲裁主体资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3、人社部最高院发布劳动争议裁审衔接21条意见(附全文及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和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 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70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联动提出以下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什么规定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什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5、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
6、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体性: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所包含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二条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取得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一方当事人。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处理争议的机构。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军地人事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单数。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8、简述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法律主体性: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职工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二)因执行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公务员发生的争议,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已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度的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区域影响的重大纠纷,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1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什么
法律解析:人事争议仲裁是指由专门的人事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解决人事争议的一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