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属调查包括房地产权属调查和房地产测量,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下,(1)未能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什么特点?以及常见的问题。
1。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评析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来看,我国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能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2)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明确。(3)不动产登记的种类不完善。(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缺位。1)注册不是强制性的。(2)注册采用实质审查制。(3)注册有公信力。
2、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因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和登记机构等机构出具的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和相关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什么意思
【法律解析】1。权属调查是指查明由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树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的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筑物)信息、林木信息等。房地产权属调查包括房地产权属调查和房地产测量。简单来说,就是真正需要登记发证的房屋和土地属于谁,位于哪里。【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变更而受影响。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
4、2019年12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在11月30日召开的新时期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从国土资源部和学界传出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总理签署,将于12月颁布。目前,中央编办已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设置调整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送批复文件。“国土资源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暂行条例》的操作细则,”前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户籍室主任刘艳萍在研讨会上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条例增加了几项内容,但变化不大,”参与起草暂行条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傲说。虽然暂行条例即将出台,但我国不动产登记面临诸多复杂的历史问题。常鹏傲介绍,江苏、浙江、广东等省有大量的私营企业戴着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并因此获得了集体土地。这些企业“脱帽”成为私企后,由于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些土地如何评估转让一直是个长期的问题。
5、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交易,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第四条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县(市)城建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县(市)城建管理处下设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6、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所以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相关问题,制定了房地产交易的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进行明确的规范,从而稳定房地产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从而保证相关经济的稳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下。一、《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7、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和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地块的出让和转让。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平、有偿互利的原则。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8、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
下列房地产权利应当依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房地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