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公安管理条例 治安管理法82条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安管理条例

1、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内容?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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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命令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公安机关违法违纪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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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下列特殊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二)典当业;(3)公章刻制;(4)拍卖;(5)废金属收购;(6)寄售;(七)旧机动车、旧手机、旧电脑二手交易;(8)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租赁;(九)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识别设备和公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置内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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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所以A可以退休,而不是只带薪休息。因此,A项是错误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仅被评为不称职一年的,不能辞退,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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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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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治安管理的行为,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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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于2022年6月22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明确了“招募、责任、保障、监督、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真正让上海的辅警队伍有了“章”可循,有了“法”可依。2022年8月1日,该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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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了辅警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有力支撑。《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执勤、交通指挥等7个辅警可以独立从事的工作领域。辅警在公安机关的安排和民警的领导下,可以开展治安检查、消防检查、违法信息采集等十项工作。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7项辅警不能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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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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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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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的国家公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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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机关。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立。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所。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设立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8、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国家安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和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的人民警察院校和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监督管理其他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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