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笔记二 《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3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犯罪停止形态正在紧张审查中。法|教育网希望通过对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讲义的整理,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刑法讲义的考点和重点,取得较好的成绩,法律考试笔记2刑法基本原理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者不为刑,包括:1,成文的罪是法定的,法定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罪刑法定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没有罪刑法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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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犯罪概说、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罗翔说 刑法笔记

前言:我不是法律系学生,但我觉得罗翔先生讲的很生动,很有趣,很发人深省,所以马克重点讲了一下,可能在未来很多年的某个时候会突然派上用场。指导视频:哔哩哔哩搜索“罗翔说刑法”罪名1)刑事违法性:是形式上的违法行为。2)社会危害性:本质上,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如果一个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因为情节明显轻微,就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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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刑事处罚,而是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在我国刑法中,不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这种表述的地方只有两个:一是属人管辖,法定最高刑不满三年的,可以不追究;二是“冰冰条款”。“冰冰条款”:初犯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数额和比例标准,已构成犯罪的,符合三个条件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滞纳金已经缴纳;三是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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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笔记:犯罪主观要件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的亮点和难点刑法犯罪主观要件汇编在把握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特征和类型、无罪事件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把握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过失过失和意外的区别、事实错误的不同情形和处理。一.概述1。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具体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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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分析了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某些故意犯罪中的特定目的。2.犯罪故意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的。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认知和意志两个因素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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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客观构成要件-罗翔说 刑法笔记

前言: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觉得罗翔先生讲的很生动,很有趣,很发人深省,所以马克重点讲了一下,也许多年后的某个时候会突然派上用场。指导视频:哔哩哔哩搜索“罗翔说刑法”包括两个主体: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客体、危害结果、行为状态以及行为与结果的客观关系:自然人和单位1。自然人注重身份犯罪,取的是本质,不是表面,而是内在本质。比如医生收手术红包,法律不打击,因为这在社会生活中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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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开高价药,收医药代表回扣。如果你是公立医院的医生,因为开处方是技术权,只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种是购买药品,收取药商回扣。因为采购的所有权属于公权力,所以认定为受贿罪。2.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第二,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客观上应该体现在单位的决策,组织的决定,直接人员的执行。必须体现在单位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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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3

最近第二次读空白充电。开篇材料说刑罚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不能制定关于犯罪和刑法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权力本身的限制。这正好回答了上一位老师罗翔的问题,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些权利受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限制?空白罪名,即使一个犯罪要素在刑法上是空白的,也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罪刑法定的绝对原则。会让司法成为立法者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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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法律也不能模棱两可。当人们无法预测行动的后果时。司法适用法律,允许主观货物随意解释。如果它要加罪,那就难免没话说了。我觉得这一节最后老师问了一个问题。你认为法律的空白会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我的理解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罪刑相当原则后的思考问题是故意杀人还是冲动杀人,哪种行为更恶劣?我觉得故意杀人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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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是正犯的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形。比如行为人让自己未满13周岁的儿子杀死邻居未满3周岁的孩子,就是间接正犯。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刑法理论尚无定论。有学者将间接正犯作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来讨论,旨在说明间接正犯的行为本身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学者将间接正犯研究为共同犯罪,旨在说明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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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原则过去一般用工具论来解释。即用户就像刀、枪、棍一样只是用户的工具;既然是主犯使用刀具、枪支、棍棒实施犯罪,也应当肯定是主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但是,被剥削者毕竟不同于单纯的工具,如何判断被剥削者的工具性(是基于事实还是规范),仍然是一个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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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法考试 刑法笔记:犯罪停止形态

2010司法考试复习压力很大。法|教育网希望通过对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讲义的整理,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刑法讲义的考点和重点,取得良好的成绩。首先,只有故意犯罪和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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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刑法概说和基本原则-罗翔说 刑法笔记

前言: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觉得罗翔先生讲的很生动,很有趣,很发人深省,所以马克重点讲了一下,也许多年后的某个时候会突然派上用场。指导视频:哔哩哔哩搜索“罗翔说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必须包含两个部分:犯罪论和后果论。比如杀人偿命,杀人是犯罪论,偿命是后果论。1.1997年通过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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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部单独的刑法,1998年关于逃套汇的决定。有两条路径:基于行为的和基于结果的。我国刑法采取折衷论,认为刑法是维护社会规范,在被侵害结果的意义上保护法益。在现代社会,刑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大功能。包括客观对等和主观对等。客观上应与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主观上应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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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4

刑法的时间效力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一切生物生存的基本条件。人类作为万物之灵,需要合理的期待,法律必须保护人的需要,让人感到恐惧。因此,禁止溯及既往是对权力的基本约束。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空间范围,还包括时间范围,刑法的时间效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对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追诉效力。看完这段话,我想到了开封淮河医院错换28年的案例。除了关注案件的判决,我更想思考狸猫换太子这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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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没什么意义了。无法弥补两个孩子28年的生活,以及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我们要思考的是,在现代医疗中,孩子出生后没有特殊情况下,如何留在母亲身边,大大减少了这类事情的发生。我的孩子因为出生后缺氧,在新生儿保温箱里呆了一个星期。当时我也想过会不会有误差。但是什么都没发生。我觉得在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除了弥补当事人的错误,医疗机构更应该关注的是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避免这类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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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考笔记二

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者不罚,包括:1。成文的罪是法定的,法条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罪刑法定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没有罪刑法定权。2、事前罪刑法定,禁止法的溯及力,禁止事后法。3.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因为外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则)。4.罪刑法定:犯罪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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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罪刑法定原则,处罚尺度,法益侵害,应受谴责的人身危险性。第三,刑法的空间效果。1.在中国的犯罪受属地管辖(领土、领水、领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船只或飞机上实施的犯罪)。2.我在属地管辖原则下行动的地方,也包括我结束的地方。(教唆、帮助的行为在我国,实施的行为在国外。根据所在国刑法,教唆、帮助的行为无罪,我国刑法不追究;根据实施地国家的刑法和我国刑法,如果行为有罪,责任就是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有罪。) 3.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看,犯罪结果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共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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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法学课堂笔记

1。概述1。指向因法定事由对特定罪犯的处分权、惩罚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2.法定理由:(1)刑罚已执行完毕;(二)缓刑考验期满的;(三)假释考验期满的;(四)罪犯已经死亡的;(五)时效期限已过;(6)赦免;(二)限制1。它指的是一种犯罪在一定时间后不能被起诉或被判处的刑罚不能执行的制度。2.追诉期限:(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经过15年。(4)最高法定刑为无期、有期,20年后,来源:考试三。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最后一次,4.时效中断:时效延长(1)接受条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不为立案而立案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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