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2.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尚未正式出台,如何分析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内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而非法律本身,公司法司法解释(1-3)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只是反复强调“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分子”…(5)被搜查人的权利救济。
1、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股权转让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自由转让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司法实践中,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争议。《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有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而忽略了这种“其他规定”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
初始章程兼具公司自治规范和契约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置权作出“其他规定”;但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的修改只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行规定”。但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限制或者剥夺股权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回复时间:20210409。请以平安银行在官网公布的最新业务变动为准。
3、《公司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有何具体规
结论:没有规则。《公司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没有规定。如果有,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一般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实践中,刑法中的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有用的。在实践中,我不得不想办法在每一个案例中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经验告诉我,这两个收费很好用,很多人还不知道。
4、…公司法》目前为止共出台了哪几个集中的司法解释(列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5、公司法司法解释(1-3
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沉默的,只是反复强调“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抓住犯罪分子”,这…(5)被搜查人的权利救济。1.都是最高法,是对公司法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详细解释。三者都是对公司法的补充,规定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2.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尚未正式出台。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而非法律本身。
6、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内容怎样
法律解析: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但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7、公司法149条司法解释
法律主体性:《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否则,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客观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